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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一、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七條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之功 能,提供驗證應變能力方式,檢視及整合場所軟、硬體安全性,以降低火災 危害及人員傷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內文

一、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七條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之功能,提供驗證應變能力方式,檢視及整合場所軟、硬體安全性,以降低火災危害及人員傷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場所用途,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供甲類場所第六目使用者。大型機構指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小型機構指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大型空間:供甲類場所第四目使用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旅館:供甲類場所第三目使用者,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高層建築物,且為複合用途者。

(五)其他場所: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本要點所稱消防安全及建築技術用詞,適用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用詞定義之規定。

(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第 3 點完整規定檔案。)

三、驗證作業期程如下:

四、情境構想:管理權人檢視場所內可能發生火災的原因、地點、時間、何時應變人力最少等因素後,以對應變行動最不利之狀況作為驗證情境。

五、參與驗證人員:參與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人員應為該驗證情境時段之工作人員。

六、起火場所設定:依下列原則設定起火層,並依風險情境設定起火處所: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確認起火場所所需時間較長之樓層。

(二)大型空間:確認起火場所所需時間較長之樓層。

(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1.大型機構:自力避難困難人數及避難困難度最高之樓層。

2.小型機構:疏散避難最需花費時間的居室。

(四)旅館:

1.三層樓或四層樓以下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三樓;樓高五層樓至十層樓間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n-2) 樓;樓高十一至二十層間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n-3) 樓;樓高二十一層樓以上者,起火層應設於(n-4) 樓 < 上述「n」 代表該建築物之最高樓層。

2.位於三樓以上之樓層的居室中,選擇距離起火現場確認者待命場所最遠處所(模擬起火層)之任一火警探測器,使其觸動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如該建築物有數棟建築物,應使具有最大客房數之該棟建築物(模擬起火層)之探測器動作。

4.如依消防法第六條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應以疏散避難困難度最高之樓層。

(五)其他場所:設有用火、用電設備或器具等起火可能性較高之樓層。

(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第 7 點完整規定檔案。)

七、驗證範圍如下: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起火樓層設有特別安全梯,或者扣除垂直區劃後,有超過二個之防火區劃時,由該起火層及其上下樓層進行演練暨驗證,其他情形則為全館。

(二)大型空間:全棟建築物均為商場或市場等用途時,全棟均應進行,如為複合用途建築物,則以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等用途之場所為範圍(可參考下圖填滿部分)。

(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

1.大型機構:自力避難困難人數及避難困難度最高的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垂直鄰接區劃。

2.小型機構:符合收容避難弱者用途之場所全部。

(四)旅館及其他場所:

1.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且有特別安全梯或垂直區劃:起火層及其直上層。

2.未設自動撒水設備,但有特別安全梯或垂直區劃:起火層及起火層以上之樓層(疏散同時要高喊失火了提醒發生火災,但有音聲引導裝置時可免)。

3.無特別安全梯且未有垂直區劃:起火層及起火層以上之樓層(疏散同時要高喊失火了提醒發生火災,並應避難引導至避難層)。

八、驗證事項:從火災發生後,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應視實際火災情境,依任務分工執行下列應變行動,場所管理權人應視其場所特性調整應變行動順序以符合場所需求與設定之情境構想,並依設定之應變行動順序執行驗證(其執行重點詳如附錄一)。

(一)確認火災訊號:藉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確認起火位置或區域。

(二)確認現場:到起火處確認現場狀況。

(三)火災通報:確認為火災後,現場確認人員應立即向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消防機關及場所人員等相關人員,通報火災訊息及避難訊息。

(四)初期滅火:使用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有設置時),進行火災初期滅火。

(五)避難引導:引導場所人員等進行避難疏散方式如下。

1.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收容避難弱者(大型機構):先將起火區劃內人員水平疏散至鄰接區劃後,再將鄰接區劃內人員疏散至另一防火區劃,次將垂直鄰接區劃內人員往逃生路徑上之防火區劃疏散。但從起火區劃疏散至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之一之水平區劃空間得視為已完成。

2.收容避難弱者(小型機構):考量小型機構整體規模較小,原則以避難疏散至建築物外為原則,惟若其防火區劃符合前述起火區劃及鄰接區劃之場所,得適用大型機構之避難疏散方式。

3.旅館及其他場所:先將起火層內人員疏散,次將非起火層內之人員疏散。

4.第一目及第二目收容避難弱者場所起火區劃無防火區劃時,應疏散至建築物外。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疏散至等待救援空間,其演練驗證應符合附錄一之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等待救援空間之水平避難演練規定:

(1)主要建築構造為不燃材料(含防火構造)。

(2)設有自動撒水設備(含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其他同等以上效能之自動滅火設備)。

(3)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4)三樓以上之樓層或地下層未收容避難弱者。

5.大型空間之避難引導應依附錄一之二大型空間避難所要時間計算方法,核算大型空間避難所要時間,提供驗證避難引導時,要求在所要時間經過後,確實執行有無逃生不及及形成區劃之確認。

(六)形成區劃:關閉防火門,形成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垂直鄰接區劃等防火區劃。

1.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收容避難弱者場所:關閉防火門,形成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垂直鄰接區劃等防火區劃。

2.旅館及其他場所:關閉起火層、非起火層與安全梯相連接之防火門。

(七)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應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使消防救災活動能更有效率地進行。

(因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第 9 點完整規定檔案。)

九、各類場所界限時間的預估: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

1.起火區劃:

2.鄰接區劃:

3.垂直鄰接區劃:

(二)大型空間:

1.起火區劃:

2.鄰接區劃:

3.垂直鄰接區劃:

(三)收容避難弱者場所:◆大型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 3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1.起火區劃:

2.鄰接區劃:

3.垂直鄰接區劃:◆小型機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 300 平方公尺者)

(四)旅館及其他場所:

1.起火層界限時間(Tf):

2.非起火層界限時間(Tn):

十、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的驗證方法:從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開始,實測各區劃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不包含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應變行動的時間),必須在各自的預估界限時間內完成,如場所僅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其驗證方法為各區劃應變事項是否完成,免核算界限時間,相關規定如下:

(一)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收容避難弱者(適用大型機構避難疏散方式者):

1.實測起火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f) ,應小於起火區劃之界限時間(Tf)。

2.實測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n) ,應小於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Tn)。

3.實測垂直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u) ,應小於垂直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Tu)。

(二)收容避難弱者(小型機構避難疏散至建築物外者):實測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f) ,應小於界限時間(Tf)。

(三)旅館及其他場所:

1.實測起火層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f) ,應小於起火層之界限時間(Tf)。

2.實測非起火層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Rtn) ,應小於非起火層之界限時間(Tn)。

十一、各類場所管理權人依下列三階段進行驗證,各步驟得視需求予以彈性調整,(各階段執行步驟詳如附錄二):

(一)第一階段:規劃階段

1.規劃預演及驗證日期

2.找出各種可能發生火災的情境、最危險情境及人力最少情況

3.設定模擬起火樓層及驗證範圍

4.預估界限時間

5.規劃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情境及人員(含近鄰協助人力)

6.規劃火災發生時各項應變行動內容

7.將各項應變行動內容轉換成應變行動流程圖。

(二)第二階段:研商階段

1.參演人員研商各應變行動內容之可行性及合理性(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應全數參加)。

2.參演人員現場勘查應變行動路線及相關設備與設施(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應全數參加)。

(三)第三階段:驗證階段

1.預演

2.正式驗證

3.驗證後召開檢討會,並依現場實測界限時間判定回歸業者自主管理驗證事宜或應依強化事項改善後再次驗證。

十二、注意事項

(一)近鄰人力定義如下:

1.近鄰人力需能於場所發生火災,並經通知後從住居能於二分鐘內抵達火災現場。

2.近鄰人力之住居須有與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之裝置。

3.近鄰人力須曾參與場所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並有佐證資料。

(二)為模擬人員處於應變能力較差的情境,請演練發現火災信息的人員及各相關應變人員(不論有無就寢)應靜待警報聲響後十五秒後(此十五秒納入應變行動時間計算中),始能開始應變行動。

(三)初期滅火行動操作滅火器開始滅火後應持續該姿勢十五秒,室內消防栓要三十秒。

(四)收容避難弱者如遇收容人員因身體因素無法參與驗證時,得免參與驗證,並依附錄三推算所有人員參演時的驗證時間。

(五)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驗證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情境、人員清冊、應變行動流程圖及各應變行動內容。

(六)同一人得兼任不同任務時,除所兼任之任務外,仍應完成原應變事項。

(七)進行驗證時,應符合自身場所特性、營業形態及員工人數等,規劃驗證流程,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待命位置應符合工作位置及狀態,並以人命救援為優先,於界限時間內完成所有收容人員之避難引導行動。

(八)驗證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內容包括各應變行動內容優劣得失、以實測界限時間驗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行動能力及未來策進作為。

(九)驗證結束後發現原訂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計畫及自衛消防編組與實際運作不符時,防火管理人應提報變更消防防護計畫。

(十)管理權人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得視同辦理每半年之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一次。

(十一)本要點第二點之管理權人得委請所轄各消防機關指導辦理驗證,頻率如下:

1.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三年辦理一次。

2.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六年辦理一次。

3.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規定者:由消防機關依轄區特性及人力規劃辦理頻率。

4.本要點第二點之各款有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及室內裝修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人力異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重新辦理驗證。

5.超過預估界限時間者,消防機關應於檢討會議指導改善方案,並納入防火管理演練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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