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
要旨
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營業使用場所」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 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二、
內文
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營業使用場所」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二、檢附「供營業使用場所」舉例表一份(如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