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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法第37條及第40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

會議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營業使用場所」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 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二、

內文

核釋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所定「供營業使用場所」之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一、「供營業使用場所」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二、檢附「供營業使用場所」舉例表一份(如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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