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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所定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達一定規模儲存液體公共危險 物品儲槽,指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

內文

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所定應委託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之達一定規模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指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之室外儲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達一定規模之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10 日發布,要旨: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五第四項。 公告事項: 消防法第十五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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