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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授權公告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

內文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起,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授權公告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於該場所明顯處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為使系爭場所管理權人預為因應準備,其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前未依上開公告辦理者,由各級消防機關加強輔導,免依消防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處罰。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二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範圍、項目與危害風險標示板之等級、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相關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