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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備器材及 科技,鼓勵產官學各界研發創新,以強化防救災效能,並提高國際能見度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附件 二)、防救災

內文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鼓勵產官學各界研發創新,以強化防救災效能,並提高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附件二)、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或影音檔等資料,向本署申請置於本署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展覽,必要時提供實品或模型以利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年5月1日至31日及11月1日至30日。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以無償方式捐贈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予本署,以利展覽。

第一項申請,經本署駁回者,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資料。

三、展覽期間如遇有特殊防救災裝備器材及科技研發產品發表,經簽奉機關首長同意後得專案收件並加以審查。本館展覽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其方式及期限由本署視實際需要決定,申請人不得指定展覽位置及期限。

四、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由申請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消防署防救災展示館申請展覽注意事項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向全國展示國內最新防救災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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