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要點
要旨
一、為規範防焰性能認證作業之執行事項及相關書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防焰性能認證證書之登錄號碼,依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列。 前項業別代號及地區別代號如附件一。 三、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
內文
一、為規範防焰性能認證作業之執行事項及相關書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防焰性能認證證書之登錄號碼,依業別代號、地區別及序號編列。
前項業別代號及地區別代號如附件一。
三、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之單項產品,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予以編列試驗合格號碼登錄。
前項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同型式產品之產品試樣明細表及效期內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重新送驗申請編號登錄。
產品於試驗合格號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試驗或屆期前一年內經專業機構會同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仍應於試驗合格號碼到期前二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得免試驗。
四、防焰窗簾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之規定如下:
(一)平織:織紋相同,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
(二)印花或壓花:織紋相同,僅花色不同者,同一試驗合格號碼至多十二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長三十公分、寬三十公分小樣供掃描建檔,試樣件數應一次提送,不可分次提送;並於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後於試驗報告書上註明試樣款數且附加測試件試樣。
前項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防焰窗簾之單位面積質量,其實測值與申請值之相對誤差,應在正負百分之六以內。該申請值係指申請人於產品試樣明細表填具之單位面積質量值。
五、防焰地毯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之規定如下:
(一)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相同,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
(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相同,僅花色不同者,同一試驗合格號碼至多十二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長三十公分、寬三十公分小樣供掃描建檔,試樣件數應一次提送,不可分次提送;並於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後於試驗報告書上註明試樣款數且附加測試件試樣。
六、前二點之認定有困難時,專業機構得請申請人提供所需試樣進行防焰性能試驗,依試驗結果判定之。申請人拒絕提供試樣進行試驗者,不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
七、防焰標示規格如附件二。
八、相關書表範例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