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依據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 目如下: (一)經金融主管機關

內文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本規定依據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所定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如下:

(一)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發行之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商品等,且該發行公司及其保證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信用評等達twA+等級以上或其他國際知名信用評等公司相當等級( AA-)以上。

(二)國內發行之指數型或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TF),且投資時該基金前三年配息,換算平均每年殖利率達百分之四以上者。

三、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依前點規定所為之投資,其總額不得逾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三十。

四、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依第二點規定所為之投資,應先訂定內部投資評估、決策及停損之機制,並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內政部備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依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本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