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要旨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內文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