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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內文

主 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生效。

依 據: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部分)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