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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依 據:消防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指依同法第六條 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 類場所。但僅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 安全設備之場所,不在

內文

依 據:消防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指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各類場所。但僅設置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依 據:消防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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