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舞臺煙火施放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數量公告
要旨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舞臺煙火施放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數量」。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舞臺煙火施放,其數量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逕行施放,
內文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舞臺煙火施放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數量」。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舞臺煙火施放,其數量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逕行施放,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火藥量每個在五公克以下,且總數量在十五個以下。
二、火藥量每個超過五公克,十五公克以下,且總數量在五個以下。
三、火藥量每個超過十五公克,三十公克以下,且總數量在三個以下。
四、火藥量每個超過三十公克,五十公克以下,且總數量一個。
公告事項:舞臺煙火施放,其數量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逕行施放,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一、火藥量每個在五公克以下,且總數量在十五個以下。
二、火藥量每個超過五公克,十五公克以下,且總數量在五個以下。
三、火藥量每個超過十五公克,三十公克以下,且總數量在三個以下。
四、火藥量每個超過三十公克,五十公克以下,且總數量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