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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公告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內文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公告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公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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