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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公告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內文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公告事項: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一、輸入或販賣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數量達五十公斤者,應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

二、同時申請輸入或販賣氯酸鉀及過氯酸鉀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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