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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施放高空煙火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為「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及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施行日期」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三)

內文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場所如下: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二)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

(三)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場所。

二、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施行日期:自公告日生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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