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要旨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二)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三)摔炮類。 二、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內文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二)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三)摔炮類。
二、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未滿十二歲之人。
三、第一點禁止兒童施放之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