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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修正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並自公告日生效。

發文機關 內政部消防署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二)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三)摔炮類。 二、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

內文

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一般爆竹煙火禁止兒童施放:

(一)升空類:例如小高空、空中美人等。

(二)飛行類:例如沖天炮、笛聲炮等。

(三)摔炮類。

二、前點所稱兒童,係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條所稱未滿十二歲之人。

三、第一點禁止兒童施放之爆竹煙火,不得販賣予兒童,違反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修正禁止兒童施放之一般爆竹煙火種類,並自公告日生效。由內政部消防署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依據: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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