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標準作業程序
要旨
一、目的: 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
內文
一、目的:為規範海嘯來襲時,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之作業程序及權責分工,以利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及時疏散撤離民眾,減少人命傷亡,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相關法令:
(一)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內政部所主管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 及其發布時機公告。
(三)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點。
三、海嘯預估波高分級表:
┌──┬─────────────┐│分級│ 海嘯預估波高 │├──┼─────────────┤│ 0 │未達 0.3 公尺 │├──┼─────────────┤│ 1 │0.3 公尺以上,未達 1 公尺│├──┼─────────────┤│ 2 │1 公尺以上,未達 3 公尺 │├──┼─────────────┤│ 3 │3 公尺以上 │└──┴─────────────┘
四、海嘯警報發布時機、內容及通報: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稱氣象署)依氣象署海嘯資訊發布作業要點規定發布海嘯警報,其發布時機如下:
1、美國太平洋海嘯警報中心(PTWC)海嘯報文內容經氣象署評估臺灣沿海海嘯預估波高分級達一級以上,且預估三小時內抵達。
2、臺灣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
(二)若非屬前款之情形,經氣象署評估臺灣沿海海嘯分級達一級以上,且預估三小時內抵達,即發布海嘯警報。
(三)海嘯資訊內容包括:年度編號、發布時間、事件說明、海嘯預估資訊、觀測資料或相關資訊。
(四)海嘯警報通報:由氣象署將海嘯警報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及各地方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港灣及沿海電廠等)。
五、運用防空警報系統發布海嘯警報時機及內容:
(一)發布時機:海嘯警報預警時間一小時以內之急迫狀況及預估波高達危險程度時,啟動防空警報系統發布警報。
(二)發布警報內容:
1、具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再鳴五秒)接續進行語音廣播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送,內容如下:
(1)近海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遠地地震引起海嘯:「海嘯警報,海嘯警報,海嘯即將於○○時○○分來襲,請所有民眾迅速往高處疏散」。
2、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三)解除警報:警報音一長聲九十秒。
六、海嘯警報發布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氣象署將海嘯警報通報海嘯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防空警報系統主管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氣象署海嘯警報時,本諸權責決定通知轄區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警報臺,發布海嘯警報。
(三)內政部消防署接獲氣象署海嘯警報後,通報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並陳(通)報內政部備查。情況緊急時,得先行口頭通知,書面後補。
(四)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接獲氣象署海嘯警報及內政部消防署通報後,立即透過防空警報系統下達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針對警戒區域,透過區域之警報臺,發布海嘯警報。
七、本作業程序除適用海嘯災害外,當堰塞湖發生溢流或潰堤時,堰塞湖權責機關得準用海嘯警報辦理。
前項準用範圍,限於海嘯警報音符樣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無語音廣播功能:警報起始音為短音五秒,音符總長度為八十五秒(鳴五秒、停五秒、反覆九次)。
(二)解除警報:警報音一長聲九十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