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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紀念性建築物」之認定貴廳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擬界定為:「以具有供人瞻仰、追思、留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廟寺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或省市政府核定有案者」本部同意,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12.24.台內營字第557142號說明:復貴廳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6.11.26.76建四字第047831號函辦理。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10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建築法第99條第1款「紀念性建築物」之認定貴廳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擬界定為:「以具有供人瞻仰、追思、留念、紀念等所興建非為廟寺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並經中央或省市政府核定有案者」本部同意,復請查照。由內政部於民國 76 年 12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