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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 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僅就部分財產權類別設限,且委託人仍可對處分為指示,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7、9 條 (97.01.09) 信託法 第 1 條 (98.12.30)

要旨

參照信託法第 1 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後者所定強制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僅就部分財產權類別設限,且委託人仍可對處分為指示,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內文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相關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100 年 8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074660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惟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所定之強制信託制度,係為杜絕公職人員利用職權遂行利益輸送或牟取私利而設,該制度僅就較有可能構成利害衝突之財產權類別設限,且信託後委託人仍保留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故可對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為指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9 條第 3 項及其立法說明參照),核屬特別規定,與一般民事信託有間。

三、至有關受託銀行就委託人所有,於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簽訂日前已成立租賃關係之不動產,應如何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乙節,事屬貴管,請貴部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正 本:財政部副 本:法務部廉政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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