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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就有關為研議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 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所提稅制修正建議之可行性

會議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為研議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所提稅制修正建議之可行性,就涉信託法規定部分之意見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2 條 (110.01.20) 信託法 第 62 條 (98.12.30)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為研議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所提稅制修正建議之可行性,就涉信託法規定部分之意見

內文

主 旨:貴部為研議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所提稅制修正建議之可行性,就涉信託法規定部分,函請本部提供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5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1100560200 號函。

二、關於本件貴部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就來函說明二部分:

1.按信託法(下稱本法)第 62 條規定:「信託關係,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所謂「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例如信託行為之當事人在為信託行為時定有存續期間或解除條件等,於期限屆滿或條件成就時,信託關係即因該等事由發生而消滅(本部 103 年 1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850 號函參照)。又所謂「期限」,係指使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事實之附款,尚分為「始期」及「終期」,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民法第 102條規定;王澤鑑著,民法總則,103 年 2 月增訂新版,第 483頁參照)。準此,基於私法自治,如信託行為之當事人約定以「受益人死亡」作為信託關係消滅的事由,應無不可,而於該期限屆至時,信託關係消滅。

2.有關委託人得否簽訂「不定期」或「永久」之信託契約,本法雖未有明文,觀諸英美信託法理發展,有關信託存續期間的限制,存有「永久權禁止原則(ruleagainst perpetuities)」(或稱「禁止永續原則」)。國內學說認為,理論上或可綜合衡量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價值或種類及受益人的人數等因素,以判斷信託的存續期間是否過長,而有無違反公序良俗認定(王志誠著,信託法,109 年 2 月 8 版,第 315 頁參照)。又信託乃為達成各種經濟上之目的而設定,故信託行為之目的如不能完成者,信託關係即告消滅,如受益權為一身專屬性而受益人死亡即屬之(潘秀菊、陳佳聖著,信託法實務問題與案例,111 年增修 2版,第 290 頁參照),是信託契約之唯一受益人或全部受益人死亡,信託關係是否消滅,仍應視信託行為有無另為約定或依受益權性質是否具一身專屬性為判斷。

(二)就來函說明三(二)及(四)部分:

有關說明三(二)所詢略以:「…倘信託契約約定,於受益人死亡時,受託人優先分配信託財產予受益人之繼承人,用以繳納(抵繳)該死亡受益人遺產稅之約款…」、「受益人之繼承人優先獲配之信託財產與受益人之受益權關聯性為何…」,其中所稱「優先分(獲)配信託財產」,所指情形為何?實有未明,應由貴部先予釐清。至說明三(四)所詢事項,即死亡受益人之繼承人可否申請以受益權抵繳受益人遺產稅,事涉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之解釋及適用,宜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卓處之。

(三)就來函說明三(三)部分:

本法第 3 條規定:「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但經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在他益信託時,一經成立信託,委託人除於信託行為時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外,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以貫徹信託目的及保障受益人之權益(立法理由參照)。

又如同一信託之受益人有數人時,其中一個受益人死亡,關於信託財產之處理,應依信託契約定之,倘信託契約未訂定應如何處理者,則應依照信託本旨,決定受益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以認定是否由繼承人繼承或使受益權歸屬其他受益人(謝哲勝著,信託法,111 年 6 月,第 6 版第 1 刷,第 176 頁參照)。有關來函所詢如受託人優先分配信託財產予死亡受益人之繼承人時,信託契約有多名同順位受益人或信託契約為連續受益人契約時,是否應取得其他同順位受益人或後順位受益人同意乙節,仍應依具體個案契約條款為判斷,如信託行為已有約定,自應從其約定;若未為約定,則須依信託本旨,決定受益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據以判斷其歸屬;如受益權不具一身專屬性,即得由繼承人繼承,尚不生其他受益人同意與否問題。

三、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案檢送旨揭報告,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信託及特定目的信託等所提法制上建議,本部意見將於研議後一併副知貴部。

正 本:財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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