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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之說明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之說明

相關法條

信託法 第 69 條 (98.12.30)

要旨

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之說明

內文

主 旨: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 1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0 年 4 月 6 日營署建管字第 1101053128 號函。

二、按信託法(下稱本法)第 69 條規定:「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由於公益之範圍常因時空變化而異,屬於開放性及發展性的概念,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本法除例示較重要之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等項目,以便於認定其公益性外,更以「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一語涵括之,以免掛漏(本條立法理由參照)。貴部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民政、戶政、役政、地政、人民團體、合作事業、營建、警政、消防、入出國及移民或其他有關內政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即涵蓋以從事營建、警政、消防等目的所成立之公益信託。本件公益信託,依其信託契約第 2 條所定信託目的:「為達成本公益信託願景,建置開放性的學習與討論平臺,供探討以建築物為載體所衍生的社區團體、社區管理者與使用者、社會廣眾貨物業管理相關領域的在校學生等,都能自由的、公平的、自主的參與;故以致力『公民參與,共同重視社區管理議題,推動社區永續發展』」,則當事人本意究係以「營建」或「學術」為設立目的?如係以「營建」為目的,是否合於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以「學術」為目的,則由建築師事務所擔任受託人,是否合於建築師法相關規定?因涉個案公益信託之許可監督事項,以及建築師法之解釋適用範疇,貴署如就申請資料有所疑義,宜先洽申請人:○○○,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次按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所稱「公共利益」,係指社會全體之利益,亦即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如以特定人或特定團體為受益人之信託,非為公益信託;又信託之目的僅是「間接」或其「結果」有助於公益者,亦非屬公益信託(本部 104 年11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403514750 號函參照)。依本件公益信託契約所示,其信託授益行為為「一、設置『育成共好雲』公益網站,定期利用雲端網路製播教學資訊。二、設置『育成共好營』公益學堂,透過單元課程辦理教學宣導。三、辦理『育成共好壇』,定期『大會論壇』或不定期『網路論壇』…。」(契約第 3 條),又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契約第 7 條),是否符合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抑或僅是「間接」或其「結果」有助於公益?併請貴署依本法及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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