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要旨
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8、16、17 條 (89.06.2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0、27 條 (90.09.19)
要旨
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內文
主 旨:檢送修正之「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乙件,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法務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律字第九二○○二五七五六號准予備查函辦理。
二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於法院裁定准予拘提後,因執行拘提顯有困難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得函報行政執行署以媒體及其他公告方式,獎勵提供有關應受拘提人之行蹤等線索。在公告期間案件有視為不遲延之必要,爰增訂第十六點第十六款之規定。
附 件:修正「行政執行處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十六點規定一六 案件逾第九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視為不遲延案件:
(一) 依行政執行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部分終止執行者。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案件應移送執行法院合併執行者。
(三)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限制義務人出境者。
(四)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囑託他行政執行處執行者。
(五)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核准分期繳納者。
(六)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之規定,准予延緩執行者。
(七) 對義務人之遺產加以執行或執行程序中義務人死亡續行強制執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由移送機關或債權人代辦繼承登記者。
(八) 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或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或其他法定原因停止執行者。
(九) 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
(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公告者。
(一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付強制管理,以管理收益清償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一二) 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其執行標的物為定期給付之債權,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發執行命令,按期執行者。
(一三) 不動產拍定後應調查優先承買權或不動產拍定後有優先承買權之爭執經提起訴訟者。
(一四) 移送機關或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提起訴訟者。
(一五) 依行政執行處執行憑證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報請行政執行署復核尚未結案者。
(一六) 案件因執行拘提之必要,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與應受拘提人作業要點第二點之規定,經行政執行署辦理獎勵檢舉應受拘提人公告,其期間尚未屆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