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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提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執行效能,各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及說明二辦理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92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為提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執行效能,各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及說明二辦理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90.09.19)

要旨

為提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執行效能,各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及說明二辦理

內文

主 旨:為提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執行效能,各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及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本署第二十二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新竹行政執行處建議事項辦理。

二 按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應以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該管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其不在同一行政執行處轄區者,得向其中任一行政執行處為之。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管轄。受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行政執行處,須在他行政執行處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行政執行處為之。

是以移送機關原則上應向義務人財產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移送執行,如義務人之財產所在地分布於二個以上之行政執行處,為免嗣後執行無實益或因囑託執行致延誤執行時效,甚或滋生各行政執行處之管轄爭議,請向義務人主要 (多數) 財產所在地之行政執行處移送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提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之執行效能,各機關於移送執行時,應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及說明二辦理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於民國 92 年 03 月 2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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