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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促使各行政執行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 量,並期發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各行政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為促使各行政執行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量,並期發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各行政執行處報請本署復核案件之金額,一律提高為移送金額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至於,未達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毋庸報本署復核外,應由各處依法本於職權妥為處理,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派員督導或業務檢查,以協助處各處正確、妥適執行之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95.01.06)

要旨

為促使各行政執行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量,並期發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各行政執行處報請本署復核案件之金額,一律提高為移送金額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至於,未達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毋庸報本署復核外,應由各處依法本於職權妥為處理,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派員督導或業務檢查,以協助處各處正確、妥適執行之

內文

主 旨:修正「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97年 10 月 30 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第 11 次業務會報(七、主席裁示 4)及第 13 次業務會報(八、主席裁示 7)辦理。

二、為促使各處於行政執行期間屆滿前,加速清理特專案件之結案數量,並期發揮本署復核制度應有之功能,爰修正「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處報請本署復核案件之金額,一律(不分復核案件種類)提高為移送金額在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從而,自本次修正生效日(97 年 10 月 30 日)起,移送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始須送署復核。復為精簡、效率及程序從新計,於本次修正生效日起,新收或未結之復核案件,如為移送金額未達 500 萬元以上之特專案件,應由各處依法本於職權妥為處理,本署復核案件承辦人得依本次修正規定予以簽結或由各處來文撤回復核案件之申請。至於毋庸報請本署復核之特專案件,本署為協助各處正確、妥適執行,仍得派員督導或業務檢查。

三、檢附「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修正規定」、「行政執行處案件復核實施要點第 2 點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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