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 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發文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而廢止分期繳納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90.09.19)

要旨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而廢止分期繳納

內文

主 旨:貴處函詢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而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後,經調查發現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時,可否廢止分期繳納,繼續執行程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處 90 年 9 月 10 日彰執一字第 00324 號函。

二、按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處得廢止之;又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 2 點、第 3 點定有明文。是行政執行處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之核准分期繳納,應依前述規定審慎為之。本件函詢之內容,倘行政執行處確依前述規定為分期繳納之核准,則於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之期間,除有義務人未依限繳納之情事者外,尚不得以其他事由予以廢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義務人如經移送行政執行,其行政執行處 核准義務人得分期繳納,不得因義務人另有其他可供執行之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