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逾期居、停留外國人經處以罰鍰,如逾期不履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要旨
有關逾期居、停留外國人經處以罰鍰,如逾期不履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17 條 (89.06.2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90.09.19)
要旨
有關逾期居、停留外國人經處以罰鍰,如逾期不履行,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內文
主 旨:有關「逾期居、停留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開立罰鍰處分書,如受處分人無力繳納罰鍰,可否受理出境申請或逕予遣送出境」乙案,復如說明
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0 年 9 月 12 日 90 警署外字第 195903 號函。
二、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得移送行政執行處(以下稱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如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由,執行處得限制其住居,並通知主管機關禁止其出境(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參照)。
三、本案有關逾期停留或居留之外國人經主管機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開立罰鍰處分書,如符合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移送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義務人有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之事由,執行處並得通知主管機關禁止其出境,至案件移送執行處前受處分人出境之申請或逕予遣送出境事項之辦理,非本署或所屬各行政執行處職掌,應由貴署本諸權責依相關規定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