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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 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主張為該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主張為該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由政府機關代為預納,而該費用係新增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自民國 99 年實施,至於相關額度,則依貴單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執行數量,依權責自行酌編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98.04.2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95.01.06)

要旨

關於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主張為該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由政府機關代為預納,而該費用係新增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自民國 99 年實施,至於相關額度,則依貴單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執行數量,依權責自行酌編

內文

主 旨:有關執行上市上櫃股票預納必要費用案,請貴機關酌編相關費用,以資因應。請 查照。

說 明:一、公法上金錢納合義務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惟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參照),行政執行處執行義務人於券商證券委託交易帳戶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配合執行之業者及程序包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查詢義務人往來券商之服務、券商依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之股票,及委託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已查封股票之換價程序等,業者主張為配合執行程序之進行所支出之費用,宜由政府機關代為預納。

二、前開業者之收費係新增之執行必要費用,預估自 99 年實施,至相關額度,請依貴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移送執行數量,依權責自行酌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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