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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執行處因調查所支出之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有關第三人能 否按件向義務人收取查詢工本費用之判斷標準及適法疑義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行政執行處因調查所支出之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有關第三人能否按件向義務人收取查詢工本費用之判斷標準及適法疑義

相關法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89.06.2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90.09.19)

要旨

行政執行處因調查所支出之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有關第三人能否按件向義務人收取查詢工本費用之判斷標準及適法疑義

內文

主 旨:關於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與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適用之疑義事,復如說明二,敬請 鑒核。(按: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於 95 年 3 月 27日更名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說 明:一、依 鈞部 93 年 7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3027361 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執行處依法調查義務人之財產狀況,所需查詢費用屬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至於第三人能否按件向義務人收取查詢工本費用,第三人應自行判斷合法性及妥當性,並自負其責,本署並無立場代為判斷。另稅捐稽徵法第30 條係稅務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行使調查權限之規範,該條文適用如有疑義,宜由稅捐稽徵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外,要與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第 2 項調查義務人之財產狀況迥不相同,更與行政執行機關因調查義務人之財產狀況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由義務人負擔之法定付費制度全然無涉,尚無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與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適用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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