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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 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要旨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所詢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再就業工作,嗣於再就業工作 14日內再次非自願離職,並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辦理求職登記,且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完成失業認定,應如何發給失業給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4 年 12 月 12 日保普就字第 11460161940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爰本案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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