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 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要旨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要旨
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爰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主旨
有關所詢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再就業工作,嗣於再就業工作 14日內再次非自願離職,並以該次非自願離職事由辦理求職登記,且於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完成失業認定,應如何發給失業給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4 年 12 月 12 日保普就字第 11460161940 號函。
二、查就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之原則,爰本案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致請領之失業給付期間重疊,其重疊期間應採擇優發給失業給付。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