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 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新竹市立馬偕兒童醫院(委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營)、南門綜合醫院、亞洲大學附屬醫院、宏恩醫院、臺安醫院雙十分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南投基督教醫院、慶昇醫療社團法人慶昇醫院、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博田國際醫院、文雄醫院、惠德醫院、光雄長安醫院、三聖醫院、惠川醫院、天主教花蓮教區醫療財團法人台東聖母醫院列入「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刪除名恩療養院(原編號 C12)、長青醫院(原編號 C15)、明德醫院(原編號 L04)。
三、更新「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30505994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4 年 6 月 27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40506813 號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之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診所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