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就業促進法」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之創業相關業務 ,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之創業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之創業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及「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之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相關業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公告事項:一、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5 條之創業諮詢輔導、創業研習課程等事項。
(二)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5 條之查核事項。
二、委任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 25 條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措施。
(二)本辦法有關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事項:
1.第 10 條、第 44 條之創業貸款受理申請、不予受理、審查、核給、撤銷、廢止等事項。
2.第 12 條至第 14 條、第 46 條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停止、返還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