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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 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第13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定繼續教育之專業課程、專業相關法規課程、專業倫理課程、專業品質課程,核心能力及課程領域如附表 1。

二、專業人員具本準則第 3 條規定之二類以上身分者,參與第 10 條第2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課程,得於辦理資格認證證明更新時,申請重複抵免。

三、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抵免規定如下:

(一)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各款繼續教育實施方式所涉課程領域應符合第 1 點規定,核算方式如附表 2,每 1 點以 1 小時計。

(二)本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各款繼續教育課程講師資格如附表 3。

四、各類專業人員或繼續教育辦理單位,於申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認定及抵免時,應提供辦訓地點、辦訓時間、課程大綱、授課講師及其資格證明、參訓人員簽到表(課程結束後提供),及其他辦理認定時所需之必要文件等資料。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11 年 10 月 5 日勞動發特字第 1110521633A 號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時數、課程及抵免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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