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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委託及補助辦理職前訓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退費機制相關事宜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委託及補助辦理職前訓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退費機制相關事宜

要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委託及補助辦理職前訓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退費機制相關事宜

主旨

公告本署暨分署委託及補助辦理職前訓練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退費機制。

依 據: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第 9 點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署暨分署依「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委託及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訓練班於開訓後(訓練期間)發生以下情形,致學員無法繼續參訓者,學員得向訓練單位申請,並經委託機關審核通過後,退還所繳費用:

(一)訓練單位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導致訓練課程變更或延期結訓。

(二)參訓學員因確診,或需配合隔離、檢疫者。

二、學員向訓練單位申請退還所繳訓練費用,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之一:

(一)訓練單位之課程變更或延期結訓通知。

(二)診斷證明書。

(三)隔離通知書。

(四)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五)其他足資證明無法參訓之文件。

三、受理申請期間參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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