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共 21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
115 年
114 年
113 年
- 依據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受康芮颱 風災害影響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人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最 長一年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之措施
公告113.11.12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受山陀兒颱風災害影響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 款人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最長一年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之相關措施,受理申請期間自一百十三年十月四日起六個月內
公告113.10.18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受凱米颱風災害影響之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 人得申請暫緩繳付貸款本息期間最長一年,及展延貸款還款期限最長一年 之措施
公告113.08.07
- 勞動部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暫緩繳付 貸款本息期間及展延貸款期限,受理申請期間自 4 月 3 日起六個月內
公告113.06.04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公告因應 0403 花蓮震災延長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 款暫緩繳付本息及展延貸款期限申請,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0 月 2 日止
公告113.04.15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勞雇雙方實施減班休息前後如無薪資減損,不予核 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之安定措施薪資,其處理方式及適用資 格等相關事宜之說明
函113.03.06
110 年
109 年
108 年
106 年
105 年
104 年
- 有關持「臺灣地區居留證--身分事由為無戶籍國民」得否報名技能檢定,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如持有「臺灣地區居 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即足資作為其國籍證明文件
函104.10.19
- 「國民」不論是否於臺灣地區具有戶籍,屬職業訓練法服務對象,臺灣地 區無戶籍國民尚不宜因其未具國民身分證,即駁回其報檢資格,如其持有 「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似宜採納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
函104.10.02
- 依現行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之 1 規定,大陸 地區人民只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即可於居留期間在臺灣工作, 自無限縮其報檢資格之必要,應准其報檢
函104.07.13
- 合併發證之成績保留期間判定,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10-1 條規定辦理,但宜一併考量學科或術科測試於 104.01.01 後僅術 科測試成績及格者得以保留,其成績保留期間則以該項成績所屬之檢定年 度及梯次所訂報名日期或受理報名期程之首日作為認定依據
函104.06.12
- 公告「明師高徒計畫」新增 5 項職類及受理方式,並自 104.04.14 生 效
公告104.04.14
- 失業給付被保險人自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者, 如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得申請失業給付,並 依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規定辦理
函1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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