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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眾受僱期間雖於「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修正發布前終止,惟查皆於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獎勵申請,申請案均尚未作成核發就業獎勵准駁處分,適用修正後第 10 點及第 11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就業獎勵,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勞工受僱未滿 3 個月或 6 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請領就業獎勵
要旨
民眾受僱期間雖於「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修正發布前終止,惟查皆於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獎勵申請,申請案均尚未作成核發就業獎勵准駁處分,適用修正後第 10 點及第 11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就業獎勵,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勞工受僱未滿 3 個月或 6 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請領就業獎勵
要旨
民眾受僱期間雖於「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修正發布前終止,惟查皆於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獎勵申請,申請案均尚未作成核發就業獎勵准駁處分,適用修正後第 10 點及第 11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就業獎勵,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勞工受僱未滿 3 個月或 6 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請領就業獎勵
主旨
有關貴處函詢民眾於「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修正前受僱事實已終止,其就業獎勵申請案之法規適用原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15 年 5 月 25 日桃就給字第 1150017621 號函。
二、依據貴處函稱,民眾洪○○、古○○、吳○○(下稱洪君等 3 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期間均逾 1 個月但未滿 3 個月,其僱傭關係均於「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115 年 4 月 10 日修正發布前終止。本要點修正前規定勞工須連續受僱滿 90 日始得申請請領就業獎勵,修正後放寬為連續受僱滿 30 日即得按月申請核發,爰請本署釋明本案是否適用本要點修正後規定。
三、有關貴處所詢洪君等 3 人受僱期間雖均於本要點修正發布前終止,惟查渠等均於本要點所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獎勵申請,渠等申請案均尚未作成核發就業獎勵之准駁處分,適用本要點修正後第 10 點規定及第 11 點第 2 項規定略以,就業獎勵,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勞工受僱未滿 3 個月或 6 個月者,按受僱期間月數比例,請領就業獎勵。
四、本案係解釋本要點規定,如其他措施有相關規定,請從其規定;至個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各項請領要件及程序,仍請貴處依職權覈實審查後辦理。
正本
桃園市政府就業職訓服務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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