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 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 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要旨
勞動部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主管機關處理時,仍請查明個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檢送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含圖卡說明)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
說明
為使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開立離職證明文件時,有一致之處理流程,前經本部 107 年 11 月 29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70140528 號書函檢送「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諒達)。為符實務作法,使流程作業更臻周全,增修「地方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第 2 頁),餘無修正。另流程未能詳列所有情事,爰處理時,仍請查明個案事實,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副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70140528 號書函,修正「地方主管機關依就業保險法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之處理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