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要旨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 9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 94 年 6 月 8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正本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本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高屏澎東分署
副本
本部勞工保險司、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09302063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6 月 8 日勞職業字第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