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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4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要旨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主旨

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3 年 9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 94 年 6 月 8 日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正本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本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高屏澎東分署

副本

本部勞工保險司、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法務室、勞動力發展署訓練發展組、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9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09302063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4 年 6 月 8 日勞職業字第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職業字第 0930206371 號函及勞職業字第 0940501602 號函自即日起停 止適用由勞動部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