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 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
主旨
公告本部「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一、各辦理單位執行旨揭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如對本公告內容有所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0710)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