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共 4 筆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預覽 ↗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 1預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之 2預覽 ↗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第 31 條預覽 ↗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有不實之情事,應追回已給付之津貼,二年內不得再申領本項津貼。
預覽
最近修正的法規
異動條文近一年 980 次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