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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
  2. 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3. 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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