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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
職業訓練法
第 3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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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依法設立
非
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得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
認證
。
前項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專業認證機構辦理。
前二項機關、團體、機構之資格條件、審查程序、審查費數額、認證職類、等級與期間、終止委託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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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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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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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養成訓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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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技術生訓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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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進修訓練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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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轉業訓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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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刪除)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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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職業訓練師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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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事業機構辦理訓練之費用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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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技能檢定、發證及認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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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輔導及獎勵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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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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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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