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辦理認證之技能職類測驗,得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三、於第二項明定證書之效力及等級比照規定;另該等證書之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於第一項明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辦理認證之技能職類測驗,得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三、於第二項明定證書之效力及等級比照規定;另該等證書之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