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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2.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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