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辦理技能檢定,以提高技能水準並建立證照制度。同時,如果必要,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團體來進行技能檢定。例如,根據法規規定,台灣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技術士協會來辦理技能檢定,以符合法規所述的必要時委託有關團體辦理技能檢定的規定。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辦理技能檢定之目的。 二、技能檢定工作至為繁複,除由主管機關辦理外,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三、目前已辦理五十四職類技能檢定,對提高技能水準,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已發生積極作用。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一、現行技能檢定制度之分工,有關職類開發、規範製訂、題庫命製、核發技術士證等事項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年度計畫,於轄區內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並配合辦理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等檢定;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則完全未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基於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應齊一作法,乃研議將全國技能檢定業務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爰酌修第一項。 二、另對直轄市設有專責職業訓練機構者,中央主管機關將優先委辦辦理各項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或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等技能檢定業務,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一、明定辦理技能檢定之目的。 二、技能檢定工作至為繁複,除由主管機關辦理外,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三、目前已辦理五十四職類技能檢定,對提高技能水準,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已發生積極作用。
一、現行技能檢定制度之分工,有關職類開發、規範製訂、題庫命製、核發技術士證等事項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年度計畫,於轄區內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並配合辦理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等檢定;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則完全未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基於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應齊一作法,乃研議將全國技能檢定業務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爰酌修第一項。 二、另對直轄市設有專責職業訓練機構者,中央主管機關將優先委辦辦理各項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或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等技能檢定業務,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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