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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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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2. 2.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負責辦理技能檢定,以提高技能水準並建立證照制度。同時,如果必要,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團體來進行技能檢定。例如,根據法規規定,台灣的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託技術士協會來辦理技能檢定,以符合法規所述的必要時委託有關團體辦理技能檢定的規定。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721122 制定)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辦理技能檢定之目的。   二、技能檢定工作至為繁複,除由主管機關辦理外,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三、目前已辦理五十四職類技能檢定,對提高技能水準,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已發生積極作用。

(1001025 修正)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一、現行技能檢定制度之分工,有關職類開發、規範製訂、題庫命製、核發技術士證等事項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年度計畫,於轄區內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並配合辦理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等檢定;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則完全未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基於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應齊一作法,乃研議將全國技能檢定業務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爰酌修第一項。   二、另對直轄市設有專責職業訓練機構者,中央主管機關將優先委辦辦理各項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或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等技能檢定業務,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0721122 制定)

一、明定辦理技能檢定之目的。   二、技能檢定工作至為繁複,除由主管機關辦理外,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   三、目前已辦理五十四職類技能檢定,對提高技能水準,建立技術士證照制度已發生積極作用。

(1001025 修正)

一、現行技能檢定制度之分工,有關職類開發、規範製訂、題庫命製、核發技術士證等事項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而直轄市主管機關係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年度計畫,於轄區內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並配合辦理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等檢定;至於其他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則完全未辦理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基於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應齊一作法,乃研議將全國技能檢定業務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爰酌修第一項。   二、另對直轄市設有專責職業訓練機構者,中央主管機關將優先委辦辦理各項專案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或全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等技能檢定業務,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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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