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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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須於年度終了從二個月內將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報主管機關審核。
立法理由規定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一方面便於主管機關能充分瞭解及考核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之成效;一方面據以認定其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是否已達規定之比率,以計算應否繳納差額。
規定應辦職業訓練之事業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報送職業訓練費用動支情形,一方面便於主管機關能充分瞭解及考核事業機構辦理職業訓練之成效;一方面據以認定其實支之職業訓練費用是否已達規定之比率,以計算應否繳納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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