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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委託辦理一百零四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 關工作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辦理一百零四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要旨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辦理一百零四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主旨

公告本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辦理一百零四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有關上開委託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與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0710)。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等規定, 公告委託辦理一百零四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有 關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