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 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 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要旨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要旨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保障其所僱員工之保險權益,得比照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7 月 15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34180 號函示,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