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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 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 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要旨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保障其所僱員工之保險權益,得比照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2 年 7 月 15 日勞保 2 字第 0920034180 號函示,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及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或報備之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政府機關核 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依就業保 險法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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