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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危險物與有害 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要旨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主旨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依 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3 條。

公告事項:一、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符合國家標準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含其混合物)計 1,020 種如附件,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日起適用。

二、經本會指定之危害物質外之其他符合國家標準 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含其混合物),自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3 條規定,指定「危險物與有害 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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