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 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要旨
依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主旨
本會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授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依 據:勞動檢查法第 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檢查中心執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及園區(含楠梓加工出口區、高雄軟體園區、高雄航空貨運園區、楠梓加工出口區第二園區、高雄加工出口區、臨廣加工出口區、成功物流園區、臺中加工出口區、中港加工出口區、屏東加工出口區、臺中軟體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