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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辦理「乙種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辦理「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辦理「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24 條。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