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辦理「乙種勞工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辦理「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要旨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24 條規定,辦理「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
主旨
訓練單位辦理「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營造業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二職類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結訓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並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3 條、第 24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