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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 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要旨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主旨

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受訓或就業加保前得否完成失業(再)認定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6 月 19 日職業字第 1020085708 號函。

二、考量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係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事故時,儘速重返就業市場,當運用各種促進就業工具仍無法協助渠等再就業時,始發給保險給付。旨揭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

正本

職業訓練局

副本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安排免試入訓或推介就業經 回覆成功,於未實際到訓或就業加保前,不應再予完成失業(再)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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