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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 由」發生之爭議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由」發生之爭議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由」發生之爭議

主旨

函轉本會(102 )年 9 月 12 日召開研商「勞工保險局所提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

說明

一、依本會 102 年 9 月 27 日勞保 1 字第 102014053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會議結論二: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由」發生之爭議,若屬請求資遣費、積欠工資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爭議事項,均不得以前開規定先行請領失業給付,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知所屬並遵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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