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 由」發生之爭議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由」發生之爭議
要旨
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由」發生之爭議
主旨
函轉本會(102 )年 9 月 12 日召開研商「勞工保險局所提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修正草案」會議紀錄乙份。
說明
一、依本會 102 年 9 月 27 日勞保 1 字第 102014053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會議結論二:就業保險法第 23 條所稱之勞資爭議,係指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就「離職事由」發生之爭議,若屬請求資遣費、積欠工資或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爭議事項,均不得以前開規定先行請領失業給付,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知所屬並遵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