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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 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 斷

會議日期 102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

要旨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

主旨

所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裁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2 年 2 月 25 日府勞社資字第 1020037091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及第 25 條規定:「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分別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與數行為分別處罰原則,爰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工資、工作時間、休息或休假等規定,是否為一行為,應考量勞動基準法保障個別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於符合比例原則下裁處。

三、再查勞動基準法有關違反工時之義務規定,如定有期間者,徵諸其立法原意,對於雇主違法之行為,依其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屆滿時,即屬違反一個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所述之事業單位連續 2 個月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有關一個月延長工時上限之規定,因其違反法定作為義務之期間不同,分屬不同行為,可依說明二就個案之具體事實判斷後分別裁處。

正本

苗栗縣政府

副本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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