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要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要旨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如附表),並自本會公告日生效。
依 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潮州安泰醫院列入「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二、原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城區分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城區分院。
三、原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四、原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五、原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更名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興建經營)。
六、原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七、原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
八、原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九、原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新屋分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
十、原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
十一、原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
十二、原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十三、原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十四、原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十五、原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及其中興院區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及其中興院區。
十六、原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十七、原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十八、原行政院衛生署朴子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
十九、原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二十、原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
二十一、原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二十二、原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
二十三、原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新化分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新化分院。
二十四、原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二十五、原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二十六、原行政院衛生署恆春旅遊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二十七、原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二十八、原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二十九、原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豐濱原住民分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豐濱原住民分院。
三十、原行政院衛生署玉里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三十一、原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三十二、原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更名為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7 月 26 日勞職管字第 1020071126A 號公告,修正。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勞職管字第 1020510838A 號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