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失業給付申請人之推介就業時,應審慎評估及辦理
要旨
辦理失業給付申請人之推介就業時,應審慎評估及辦理
要旨
辦理失業給付申請人之推介就業時,應審慎評估及辦理
主旨
有關 貴中心所詢失業給付申請人因推介就業成功後,拒絕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其他工作,且無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是否應依本法第 15 條規定拒絕受理失業給付
說明
一、復 貴中心 102 年 7 月 15 日高就三字第 1020012114 號函。
二、有關失業給付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成功,其回覆之再就業日於失業(再)認定日後,是否完成當次認定乙節,查職訓局前以 102 年 6 月 19 日以職業字第 1020085708 號函就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102 年 5 月 31 日函詢相同疑義請勞委會釋示在案,俟勞委會釋復後再函知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三、另有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月開立推介卡予失業給付申請人○○○○式乙節,依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第 5 點規定第 2 項規定略以「…第一次及第二次失業再認定期間,每月至少開立一次推介卡。
…第三次失業再認定後,每月至少開立二次推介卡,並於開立推介卡前與求才廠商聯繫,確認職缺之有效性及待遇。」,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執行失業(再)認定之推介就業時,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亦應依一案到底作業模式,由專人辦理就業諮詢,擬定就業協助行動計畫,以適時運用職業訓練、各項就業協助專案、就業促進工具或協助預約就業促進研習活動等,協助其就業。是以,就業保險失業認定作業原則所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失業給付申請人第三次失業再認定後,每月至少開立二次推介卡之作業乙節,尚非必須「同時」開立二張推介卡,應係檢視求職者每一次推介就業結果後,透由諮詢評估,再行辦理適性就業推介,則應無求職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後,致無法接受另一推介職缺而拒絕其失業給付之疑義。故請 貴中心於辦理失業給付申請人之推介就業時,應依上開作業原則及一案到底作業模式審慎評估及辦理。

